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11民初2579号 深圳市罗湖区好耐用电器厂、中山市绎家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好耐用电器厂、中山市绎家电器有限公司、苏云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好耐用电器厂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好耐用电器厂、苏云霞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3、被告中山市绎家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4、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经过60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方式: 020-83008318。
经办人:张联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