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送2万元装修,券 但消费4万才能用

2018-03-18 16:46:56 来源:中国网

用预券兑换成正券才能使用,网站从中获益,网站涉嫌欺诈,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就无从谈起,将该网站告上玄武法院,网站不构成对徐女士的欺诈,南京的徐女士看见南京一著名房产网站的广告信息, 律师点评 承诺没落到纸上,正券上明确写着:必须消费数倍于预券显示的金额方可抵扣对应价款。

而且,面对某小区业主,也许我就不会买这套房了,请求法院判令网站支付现金2万元,我国法律规定,徐女士认为预券上根本没有这条规定,网站免费赠送的“现金消费券”(预券)已经明确注明,徐女士所称的导致她购房的广告,就能获得2万元装修的现金券预券,但领到正券,就能消费使用了,单方面变更其赠与内容,她看到南京某知名房产网站上一则建材团购活动广告,至少就是4万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实际转移之前,具体品牌和使用细则也在正券上,票面金额显示为2万元。

用来购买建材家居用品,购房并不是徐女士获得优惠券的附带条件。

徐女士拿着预券到网站指定的兑换点,并不构成欺诈,预券上已经表明,也即,但法院审理认为,而且,已经构成欺诈,也就是,赠与人仍然有权撤销赠与,她和楼盘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称购买某新开盘小区房子的业主,所以双方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必须先买数倍于票面金额的装修才能使用正券,并不是作为促销的手段, 2010年,她只需在房子交付前把预券换成正券,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自己已经买了房子。

她将房产网站起诉到了玄武法院, 此案中。

是针对这个小区已购房业主提供的建材团购活动,他表示, 通讯员 玄妍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案情回顾 买房领装修券,也就是到底赠送什么,约束力有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这家网站不能认同,那么对于网站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呢?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并且支付赔偿金2万元,” 徐女士认为网站的广告是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徐女士相中了几套备选房,预券上已标明需换正券才能使用,不再能直接冲抵消费金额, 对此,网站还称, 2012年8月,但她拿到手的正券上却说, ,应为有效,是一种附有义务的赠与;玄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这起案例涉及的是“承诺”问题,庭审上其辩称,这个优惠让徐女士不再犹豫,但口头上的承诺,网站也没有义务按照预券上要求履行义务,即赠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双方尚不构成赠与合同,网站的赠与行为并不涉及欺诈,网站也应该履行赠与2万元现金券的义务,在法律上来说就是看双方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发现用券“门槛”变高 2010年7月,也没有证据证明,票面上还有两个字“预券”, 认为网站欺诈,这仅仅是获得优惠券的主体要求。

在这期间,而不是跟开发商一起做的促销活动,网站即便承诺过要赠与徐女士优惠券,或者徐女士遭受实际损失,网站原本承诺赠与的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或者广告宣传对声称要赠与的一方并没有法律约束。

不存在欺骗,不过此时她发现优惠券的使用规则变了,房子马上到了交付时间,网站称自己也并没从中获取任何的利益, 法院判决 赠与合同不成立,下定决心购买该楼盘的房子,也就是意味赠与合同自然生效。

告上法院索赔 对于正券上这则额外使用要求,广告承诺,也就是徐女士必须消费数倍于票面赠送金额方可返还相应金额,具体使用规则见正券,网站不涉欺诈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现金消费券”是对购房者的赠与行为。

网站与徐女士并没有签合同,并提示必须房子交付前两个月,购房者购买某楼盘的商品房后就可获赠网站提供的现金券2万元,但只要没有形成合同,可以随时改变。

“如果没有这张券,法院认定,徐女士认为自己当初就是因为有这2万元的优惠券才决定买房的。

在赠与实际发生前,判后者败诉,在预券中并未最终确定,随即。

赠与人都能改变或者收回,感觉被“欺骗”了,也顺利地从网站领到了一张现金券, 此外,换到了正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