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亍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5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 3台 ,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会议室家具的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沙发价格上限4000元, (二)会议室家具配置 每平方米配置家具的费用上限为500元,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折叠椅、书柜、文件柜、沙发、茶几等,茶几价格上限400元;书柜一套,包括: 办公桌椅一套,价格不超过 600元;更衣柜一套,价格不超过600元,每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扫描仪一台。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正厅级、副厅级、处级和科级以下四个级别进行划分,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 (一)台式电脑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每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 )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待达到正常报废标准时。
价格上限为4000元,价格上限为30000元 ,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价格上限为2000元,每台电脑的裸机价格上限不超过8O00元 (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 3年内的售后服务),同时可配置数码速印机一台, 使用期限为6年,价格不超过800元。
价格上限为800元 , 4、科级及以下干部:按照每人不超过6000元配备,价格不超过2000元;每人铁皮文件柜一套, (七)电视机 每个单位可配置电视机l台,使用期限为8年,使用期限为6年。
第十一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包括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事业单位有行政级别的,价格上限为每台10000元,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从严控制购置,家具的使用年限为15年 ,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茶 几价格上限400元;公用更衣柜一套,沙发价格上限2000元,价格上限为2000元 ,每台价格上限为28000元,10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4台, 2、副厅级干部: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2800元配备,价格不超过1200元;铁皮文件柜一套。
使用年限为5年,价格上限2000元;书柜一套,由省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准购置资产的, (二)笔记本电脑 笔记本电脑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 30%,价格上限1000元 ,使用年限为6年,台式电脑的使用年限为6年。
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期限为6年,但应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第十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价格上限为8000元 ,价格不超过1000元, (六)投影仪 每个单位可配置可移动投影仪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含 100人)的可增加配置1台 。
沙发价格上限3500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副省级以上领导,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笔记本电脑的使用年限为6年,价格上限5000元;沙发茶几一套,报废 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为满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 (三)接待室家具配置 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700元配置,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价格不超过800元,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量设置标准,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可在总额的范围内合理配置。
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第十二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 办公家具 (一)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按管理者的级别进行配置, (四)复印机 每个单位可配置黑白数码复印机一台。
价格不超过3500元;铁皮文件柜一套,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使用年限为8年;每个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固定投影仪l台 。
每间办公室配公用客人座椅一套,单位编制是指经省编办核定的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数,使用年限为8年。
价格上限3000元;每人书柜一套, (九)摄影机 每个单位可以配置摄影机1台。
第九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工勤人员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 省直垂直管理单位, (五)扫描仪 每个单位可配置高速扫描仪2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