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
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具备(预)录入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9号,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规范政策实施,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可继续完成交易,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
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
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不在禁止转让之列,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具备(预)录入条件,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 (三)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如若产生纠纷, (二)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