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假冒产品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甲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万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宣告被告人李甲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卫浴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2015年3月,刘某某以“宿迁某装饰材料商行”名义与南通一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供应某品牌卫浴产品用于宿迁某医院2号楼建设使用。后刘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从李甲等人处购买假冒福建某公司所有的该品牌、、冷、等卫浴产品向南通装饰公司供货,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5315元。
2015年4月,刘某某以“宿迁经某装饰材料商行”名义与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供应某品牌卫浴产品用于宿迁某医院1号楼建设使用,并收取该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刘某某向该公司供应假冒福建某公司所有的品牌台上盆80个,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960元。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台上盆系假冒产品,遂终止合同。
2016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经营的门市进行搜查,现场查获134个、台上盆13个、立柱盆12套、1个、1个、脚踏阀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2092.5元。
李甲、李乙、陈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经营一个无名作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某品牌对外销售。其中,李甲负责销售、购买光面马桶、纸箱、找人打标等,陈某某、李乙负责包装、检测马桶、安装配件等。2015年4、5月份,李甲以6万元价格,向刘某某销售假冒福建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的马桶200余个。
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甲、李乙、陈某某经营的作坊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的马桶16个。经鉴定,马桶价值人民币13600元。
另查明,刘某某、李甲、陈某某、李乙均于2016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甲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甲、李乙、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