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不是洪水猛兽,也不能疾风暴雨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而2007年至2015年受理破产案件量总体在2000件到4000件之间。2016年后破产案件明显增加,2016年受理4076件,2018年受理7405件,2020年受理13369件。
13年时间,受理破产案件不到6万件,平均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也就4000多件,与4400万家企业相比,只占万分之一。而这十多年,是经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强烈冲击、企业运行出现比较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出现的,就更加不算多了。
但是,数量不算多,不代表问题不严重。因为,按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微企业一般是不需要通过破产来处理的,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出现问题后,都是自动关闭、歇业或被其他企业收购,是自生自灭,很少有通过法院来实施破产的。凡是需要法院受理实施破产的,大多是规模比较大、负债比较多、员工安置压力大的企业,依靠自身根本没有办法解决遇到的问题。其中,民营企业正在成为破产的“主力”。如山东省,2016年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为191件,到了2020年,已上升到1750件。
民营企业所以会成为破产案件的主角,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前些年民营企业扩张的步伐过快,很多出现了盲目扩张现象,加上一些企业原本就没有多少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只是依靠银行的资金在玩“空手道”。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立刻瘫痪。加上有些企业因为发放高利贷等,资金无法收回,也使得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而这些民营企业陷入瘫痪后,由于债务规模很大、涉及的银行很多,地方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也为了维护职工安宁,只能协调企业和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化解风险,解决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如果是本身有核心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让企业重新站起来。如果没有核心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则只能通过破产彻底趴下。
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破产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也在1986年正式试行。真正规范、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破产法,是在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正是从这一刻起,我国的破产工作才算真正进入到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此前的企业破产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行政意味,大多是在行政干预下破产的。因此,破产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为企业承担很大的责任。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最终都是政府买单,法院只是走走形式。
也正因为如此,从2007年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工作正式步入“快车道”,每年有几千家规模较大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而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虽然也需要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债权人等广泛沟通,但是,不再需要像过去那样在政府的指挥棒下工作,而是可以严格依照法律,对企业实施破产或破产重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需要做的,就是如何确保员工的安置稳定。
破产也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洪水猛兽,逐步进入到平稳有序阶段,无论是企业、债权人、员工等,也都能比较平和地接受破产,比较平和地对待破产,而不会在遇到破产时,感到十分恐慌和不安。倒是一些地方在执行破产制度时,有点急功近利,想尽快通过破产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从而让债权人多买单、多承担。因此,竭力推动企业破产,鼓动遇到困难的企业破产。对一些银行来说,面对困难企业出现的问题,也不是积极帮助解决,而是想通过破产来化解自身的矛盾,减轻自身不良债权的负担,从而能够不对经营者业绩和薪酬产生影响。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明显偏多,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疾风暴雨式破产。显然,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对企业破产,不要害怕,也不要恐惧,它不是洪水猛兽。但是,也不要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盲目推动企业破产,恶意逃废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务。银行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银行的债权,也需要保护。只要能够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让企业站起来的,一定要让企业站起来。实在站不起来的,也不要过猛破产。特别是企业经营者有不良行为的,一定要把债权查清楚,把可以追索的债权全部通过司法手段追回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否则,破产就变成了逃废债务的手段。显然,这也是不应当出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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