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7 11:05:51 来源:中国网

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354股,代表股份176。

165, 本提案为特别决提案。

554股,200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1,631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莘律师、罗啸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831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166,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变更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代表股份3,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6%。

631股,关联股东鲍杰军、陈家旺未现场出席且未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6%,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如下提案,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472%,354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弃权0股(其中,40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37,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 提案1为关联交易提案, 其中,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403, 其中,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

8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弃权0股(其中,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723股,代表股份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1,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16%,200股,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代表股份0股。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166,2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65,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403,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255%,代表股份3,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83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罗啸威律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 新希望 国际大厦A座15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主持本次会议,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