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环保开罚单 成都汉,堂家具等40多家企业遭起(2)

2018-06-08 21:11:17 来源:网络整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新都永志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的规定。

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再回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的规定,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高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川西风机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三叶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鑫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与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乾昌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新都永志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天人压力容器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