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拾得他人名表后低价转卖他人的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手表价款92442元。
原告蒋某在长沙市阿波罗商业广场就餐时发现其佩戴的价值180491元的名表丢失遂报案,后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拾得该遗失名表的是本案被告江某。江某该日在长沙市阿波罗商业广场拾得该名表后,返回岳阳以70000元价格将该表出售给他人,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告江某将出售所得70000元返还给原告蒋某,但拒绝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原告遂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移交公安等部门。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者负有通知或移交公安等部门的义务。被告江某不仅未履行上述义务,反而将所拾得名表以低价出卖他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同时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江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遗失名表出卖给他人,造成遗失名表不能追回,对原告蒋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手表价格及折旧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路不拾遗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拾得他人遗失的名表却低价转卖赚取不当之财,最终可能会失财更失德。(湖南/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