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贺某、李某甲、谢某等九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贺某与李某甲合谋组织一个“杀猪盘”形式的网络诈骗集团,贺某负责网络虚假投资平台、租赁作案场所及前期出资等,李某甲负责招募人员、扮演虚假投资平台分析师等。两人先后纠集宋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及谢某等人,以交友为幌子,假冒交易所女性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在该集团使用的虚假交易平台上“投资”,随后通过修改虚假平台后台数据,营造投资失败的假象,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骗取钱财后,贺某、李某甲支付20%至24%不等的提成给直接实施诈骗的集团成员。扣除提成及其他作案成本后,前期,贺某分得剩下70%的违法所得,李某甲分得30%的违法所得;后期,贺某、李某甲各分得剩下50%的违法所得。该集团诈骗总金额达103.5506万元,其中已到案成员实施诈骗金额人民币559266.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甲纠集被告人谢某等人组成网络诈骗集团,利用虚假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贺某、李某甲、谢某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贺某、李某甲组织、策划、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谢某等人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处。(黄湘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