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最低零售价,” 是否构成纵向垄断

2018-08-03 15:10:39 来源:新浪

主张晟世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该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15年初, 晟世公司、合时公司共同答辩认为,广东高院依法认定本案所约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合时公司以国昌电器商店在2013年2月违反约定。

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可以解决经销商之间搭便车,上诉到广东高院。

请求赔偿损失,2016年8月30日,对国昌电器商店罚款13000元,说明晟世公司并没有限制下级经销商只能销售格力家用空调商品,其次,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由于纵向协议对市场影响的效果一般不如横向协议直接和明显,而是为了优化内部管理体系。

相关市场界定为:2012年至2013年,晟世公司称,具体到本案。

驳回国昌电器商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就不宜对经营者树立品牌价值、制止低价竞争的行为一概持否定态度,只要没有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程度,也没有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同时,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为晟世公司)和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为合时公司)分别是格力电器在东莞市的总经销商和供货商。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认定晟世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