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家电样机务必擦亮双眼 谨防不退不换条款

2017-09-14 16:00:50 来源:未知

  随着夏季销售高峰期即将结束,市区一些家电商场对家电样机频频加大了优惠力度,吸引了不少喜欢淘实惠的市民。但从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的一些投诉案例来看,家电样机并不是说买就能买的。市消协提醒市民,购买家电样机务必擦亮双眼,以免遭遇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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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一:长时间出样,电视样机上网功能损坏

  市民孙先生投诉说,他在市区一家电器商场以4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一台原价为6998元的某品牌电视样机。使用一个多月后,孙先生发现电视机说明书上所标的上网功能不能使用,于是找到商家,商家只同意进行修理,但孙先生不同意,要求更换商品。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孙先生选购该款电视样机时,商场销售人员介绍该款电视机有上网功能,最近由于网络信号问题,无法使用,孙先生可以买回家进行调试。

  孙先生买回家后发现上网功能不能使用,于是请来了调试人员,调试人员答复该款电视机不具备上网功能。孙先生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与厂家联系后确定该款电视机具有上网功能,但是也许经过长时间出样或搬动,导致上网功能损坏。

  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认为,家电商场应当保证电视样机的品质和质量。经协调,商场同意给孙先生更换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视机。

  投诉二:电视样机出了毛病,商家拒绝退换货

  另一位孙先生投诉说,他买了一台LED电视样机,原价3988元,他以2088元的价格就买回了家。在使用3个多月后,电视出现了反应迟钝、突然自动关机的现象。孙先生和商家联系后,返厂修了两次都没有修好,于是孙先生提出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但都被商家拒绝了,商家解释说,样机是不能退换的。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所销售的样机,也应与正常商品一样享有“三包”服务。《产品质量法》中也规定,样机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该保证同样的售后,即使是商家声称“不退不换”,也不能以此免责。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的规定,经协调,商家同意为孙先生更换一台电视机。

  提个醒:充分了解真实情况,谨防“不退不换”条款

  目前我市一些家电商场的“样机特价销售”广告随处可见,不仅涉及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也有微波炉、电磁炉、饮水机等小家电。市区一家家电卖场的促销员表示,样机的折价促销是经常进行的,因为新品层出不穷,旧的型号停产、新产品上市前,样机都要做折价处理,少则八折,多则半价。虽然样机摆放时间较长,而且经过消费者的试用、触摸,会有一定磨损,但一般来说质量都没什么问题,如果消费者正好碰到自己喜欢的,就很划算了。

  据了解,家电样机的打折力度一般是根据产品的原价、磨损度、寿命和包装完整性等条件等来定的,磨损越大折扣力度也就越大。折扣力度越大,也就意味着样机的完整性就越差。选购样机时,消费者也往往会更多地注重于价格的优惠力度,而忽略样机本身的品质。

  因此,市消协提醒市民,在购买样机时首先要充分知情,询问产品真实情况。商家在销售样机时,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最好注明样机的生产时间、摆放时间、使用状况以及维修记录。消费者购买已拆封的家电产品,要注意是否是样机,必要时可在购买票据上约定,以防商家以样机充当新机销售。其次消费者低价购买样机,要关注产品是否存在外观磨损划痕、部件损坏和隐藏性故障等问题。同时,要谨防商家添加的诸如“样机不退不换”等附加条款来限制“三包”。此外,消费者还要注意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购物凭证将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