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之间,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按照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或者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与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党政机关,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重新投资装修改造。
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由各州(市)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由省政府委托各州(市)政府审批;各州(市)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各州(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自行车库,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从严核定面积,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
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三)设备用房,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 ,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另行制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
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
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严核定面积,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节约能源资源,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并发出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其他党政机关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州(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州(市)政府审批,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组织资产评估,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报省政府批准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各州(市)、县(市、区)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科学制定标准,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二)服务用房,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由各州(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
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党政机关如有需要,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共用配套附属设施,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
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不按照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 置换旧房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