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公司全资附属上海浩泽净水,与相关方订立补充协议,以将发行代价股份结算的部分代价人民币4347.75万元变更为由上海浩泽净水以现金结算;而合伙企业(或其代名人)须在上海浩泽净水悉数支付现金人民币4347.75万元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人民币4347.75万元购买股份。
合伙企业已承诺,合伙企业(或其代名人)在调整(如有需要)完成前不会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质押)所购买数量的股份。此外,在调整完成后两年期间,合伙企业(或其代名人)不得出售其分别于首年及第二年所持的超过40%及30%股份。倘未能达致履约担保,上海浩泽净水有权要求补偿。
(来源:东方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