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无现金社会”五种倾向

2017-09-12 00:05:58 来源:未知

“无现金社会”(Cashless Society),通常是指金融交易不再使用现金(纸币和硬币),现金完全退出货币流通环节。取而代之的是各种非现金支付的工具与手段,如银行卡、票据、结算、电子支付等。

从全球范围看,已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启动了“无现金”计划。如丹麦、瑞典、以色列等陆续开展“无现金社会”活动,其中瑞典的无现金率已达98%。肯尼亚大力推广移动支付产品M-PESA,对成年人的覆盖率超过70%。银行卡组织维萨公司(VISA)在2015年就推行“无现金”策略,支持商户提升非现金支付手段。

在经济活动中减少现金使用、提高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是我国长期努力的目标和方向。1988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强调:“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CNAPS(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为基础、以特许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系统为补充的多元化支付清算体系。同时,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不断提升,“云闪付”、条码支付、“聚合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金使用风险,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有助于防范洗钱和腐败等现象,也便利了民众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

应该说,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深化,电子支付手段与货币形式变革呈现双向推动的态势。尤其在我国,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壮大,促进了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进一步提升。但近期少数支付机构开展的“无现金社会”等活动,出现了五个方面的倾向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第一,“拒收现金”的倾向。

当下,个别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商户,只支持支付宝付款,包括人民币现金在内的其他支付方式都被拒绝在外。毫无疑问,这已经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三条进而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有观点认为,使用银行存款支付和支付宝余额支付本身已经是支付人民币。季天鹤(2017)强调,银行存款和支付宝余额都不是人民币,只是具有兑换人民币或存款功能的人民币计价金融工具,而上述可兑换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关铁军(2017)认为,人民币的国家信用要大于存款背后的银行信用和支付账户背后的企业信用,这是三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从实践看,线上商户由于条件所限,在支付方式中未能支持现金收款,大多数人可以理解。但如果更多的线下商户拒收人民币,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手段,那么这将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广东珠海一家面馆因拒收现金,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认定为违法行为。

第二,“消灭现金”的倾向。

在“无现金”活动中,有人提出“消灭现金”口号。这种提法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也与事实不符。

尽管非现金支付方式发展迅速,但全世界流通中现金需求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现金需求量还呈现上升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课题组(2012)及王春丽(2014)的研究都表明,非现金支付工具对现金结算具有“增量替代”,即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对于现金支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非现金支付结算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现金使用量也在增长。

“增量替代”效应,较好地解释了在我国非现金支付发展迅速的同时,为什么流通中的现金(M0)仍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6年我国M0达6.8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8.07%,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与此同时,2016年我国银行卡消费额(剔除房地产、汽车销售及批发类交易)占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8.47%。

事实上,即使在北欧一些力推“无现金社会”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尝试,现金仍然存在,并没有在短期内消失。上述这些国家,人口和面积都非常小,经济相对发达。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需求多样的国家而言,“消灭现金”将会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目标。

第三,“数字鸿沟”的倾向。

从全世界范围看,本应在去除中心、打破垄断上发挥巨大作用的互联网,正在面临“数字鸿沟”带来的挑战。据统计,全球仍有40亿左右人口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我国也有近半数人口无缘分享互联网带来的进步。特别是在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互联网发展很不平衡。以网站建设为例,我国东部地区网站占比69.28%,中部地区占比18.01%,西部地区占比仅为12.71%。

从人口结构看,我国民政部8月3日公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大多数老年人受传统交易方式以及技术、设备等因素影响,仍然习惯于使用看得见、摸得着的现金。“无现金”社会对他们来说,往往意味着更多的困扰而非便利。

因此,2016年9月,在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上通过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强调,要注意“数字鸿沟”问题,一些弱势群体缺乏数字技术的知识和技能,可能在金融数据化的时代,和主流社会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片面推进“无现金社会”,将可能扩大支付结算领域的“数字鸿沟”,使一部分人成为“数字弃民”,这不但产生了“技术歧视”,也与普惠金融的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

第四,“数据寡头”的倾向。

在我国,随着金融业与大数据深度融合,数据成为各方竞相追逐的核心资源。今年稍早之前,快递行业“菜鸟”和“顺丰”爆发冲突,其实质是一场数据争夺战,涉及“数据垄断”以及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和用户隐私等问题。

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力推“无现金社会”,收集用户数据更是其重要目的之一。非现金支付的手段和工具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票据以及各种网络支付等等。而少数支付机构在“无现金周”“无现金日”活动中,企图将“无现金”支付等同于自身的支付产品。这些支付机构巨头凭借丰富产品线布局,汇聚大量金融数据,因此形成了“数据寡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指出,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易形成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不利于充分使用这些数据,更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

而当下开放式的网络环境和分布式的系统部署,使得大数据的应用边界也变得模糊,面临信息集中泄露的风险。而“数据寡头”的出现,进一步放大了这种风险。对个人而言,用户特征、行为特征、习惯偏好被过度挖掘,个人隐私难以保护;对国家而言,大量数据被少数互联网企业掌握,将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与经济安全。

第五,“不当竞争”的倾向。

为加快业务渗透,少数支付机构与地方政府联手打造“无现金城市”,抢占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领域的移动支付份额。

支付机构开展商业推广活动本无可厚非,但少数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红头文件,力推单一支付产品,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个别城市还有意通过设置“无现金支付”门槛、营造歧视现金支付的氛围,可能加剧“数字弃民”产生。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业务是否存在垄断问题,也值得关注。国际上一般把市场份额的情况当作评价市场垄断或竞争的重要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尤其是市场份额超过50%的支付宝,在非银行支付市场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当然,市场份额的多寡反映的是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更多是一种结构和状态的判断。在反垄断法上,垄断地位(状态)一般并不违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垄断行为。也就说,如果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在“无现金”活动中,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相关行为,如先补贴再收费模式、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推广等等,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从概念本身看,“无现金”这样的提法也不够严谨和科学。过于强调“无现金”,容易导舆论和公众。以是否使用现金为标准,通常可将支付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因此,下一步应该少用或不用“无现金”,改用“非现金”支付。

非现金支付结算涉及货币流通和支付清算等多个方面。依照相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还要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下一步,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等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支付基础设施如加快“网联”平台建设,推进和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健全和优化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提高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不可越俎代庖。

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继续共存。因此,在非现金支付体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支付结算知识普及,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公众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包括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公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方式。

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进非现金支付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修订工作,及时总结电子支付发展背景下人民币形态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明确对“拒收人民币”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维护好法定货币的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步伐,补齐支付结算领域的法律短板。我国电子支付创新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相对缺乏,已有的规制法律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支付结算领域的立法迫在眉睫。(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