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工委 《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的内容,“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依据”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主要由巨子令工程任务众包网整编完成,仅供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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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出现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道,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此,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事实上,除了部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直接以地方文件规章的形式做出类似的规定外,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很多相关主体单位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的潜在审计风险,直接在合同中做出类似的约定。
二、审计监督职能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
中国建筑业协会围绕此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并与一些熟悉建筑市场的法律专家进行了认真研讨,认为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与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极大地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问题过程回放
2013年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国建筑业协会补报了企业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7年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6月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收到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2017年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国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同志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新的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至此,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有关协会共同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工作取得了圆满结果,有力维护了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法工委意见
法工委 《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提出:
在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五、相关知识
1、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全文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一种做法:
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相当于由审计机关统一代表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加以明确,这样通过行政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约束,再通过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从而保证了由审计机关直接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审计结论的法律约束力。
3、“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存在的隐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双方当事人要不要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是民商事契约自由的表现,毋需政府引导,用行政行为去干涉民事行为。这种公权介入私法在我国基夲建设市场将会引起波动,其后果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