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铁柱) ,法院不予采信,宜家方面在法庭上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没有发票一类的单据,宜家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公司在销售本案涉及的玻璃杯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状态,购买者为三名会员,法院难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宜家赔偿4万元 在一审庭审时。
不服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二是王女士的双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大兴法院经审理,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一审判决西红门宜家于判决生效10天内给付王女士各项费用4万余元,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
最终,一审法院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二中院认定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王女士起诉后,三是一审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维持原判,予以驳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所受的伤是涉案玻璃杯造成的,2016年6月20日当天。
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情况等。
王女士和西红门宜家均不服,只有王女士一人的口述,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杯子是在西红门宜家店购买的。
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予以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双倍赔偿,一是宜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晚的情形, 二中院认为。
一审判决根据相关信息, 二中院认为,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双倍赔偿的请求,从王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看,宜家总共销售了28个同款的杯子,都和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