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7-09-11 23:26:53 来源:未知

国内在线音乐市场的竞争,开始从产品体验走到了法院诉讼。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近日因独家版权歌曲侵权问题互相诉诸法庭,在线音乐版权之争进入白热化阶段。纷争之下,业界也开始出现了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声音。

欧美日等音乐发达市场,音乐平台数量众多,为何版权诉讼案件却极为少见?答案很大程度上在于海外已有了两百年沉淀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它不只遏制了独家版权争恶性端,更有效地为音乐人、唱片公司和用户、音乐平台等各个利益方提供了全面保障。

一、国外版权管理:由中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运作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数国家便已陆续设立了特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并辅以法律法规等做有效规约和限制。及至今日,这一组织已成为主流国家的“标配”。音乐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将版权统一转移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委任管理。再由集体组织向音乐使用者(在线音乐平台、卡拉OK等)进行集中授权许可,收取版税,并将所得版税分配给权利人。在制度规约下,公开表演权的版税成了音乐作品创作人重要的收入来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为非营利性组织,极少数为盈利性的公司。国际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大陆法系(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采用垄断型的集体管理方式,仅设立一个组织统一管理国内著作权,并从法律上或事实上维护其垄断地位,然后在制度上对其市场行为进行严厉限制。德、法国等欧洲国家是典型。

德国唱片公司版权主要交由GEMA(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法国交由SACEM(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管理,香港地区交由CASH(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管理等。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力量分散、重复管理,提升效率,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组织成立的成立通常需经过政府部门许可,并接受法律、社会的公开监督,以避免集体管理机构滥用权力。例如,日本就曾针对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JASRAC颁布专门法律,针对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规定。

英美法系(指美国和英国)则一般采用自由竞争型的集体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管理组织互相竞争。这一模式从制度上推崇竞争,强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同时辅之以适当的行政和司法介入。例如,美国有三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PROS):即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BMI(音乐广播公司)和SESAC(欧洲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等。其优点是市场准入的自由,可以有效遏制获得垄断地位的组织索获取高额许可费的行为。各机构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也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尽力获取用户、降低成本,让权利人获得更多版税收入。

针对这两种模式,国际社会并没有证据显示出何者更为优越。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两种模式造就了全球最发达的音乐市场。其共同特点是,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均是中立的、第三方组织,而非有利益、市场诉求的版权使用者(盈利性组织极少,且市场份额极低)。同时,拥有版权而试图垄断的行为被严厉压制,即便是采取半官方、大一统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都会严防版权管理组织利用优势地位、获取高许可费的可能性。这一点与中国目前音乐版权市场的情况明显不同。

二、国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运转?

1、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帮助音乐人和唱片公司获得版权收入

虽然各国规定有微妙区别,但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均是,帮助版权所有者追踪、收集、清算和分配各项版税,并收取一定⽐例的服务费,用做管理版权事务、维系组织生存的重要收入来源。另外,部分著作权管理组织也会进行涉及版权相关的诉讼、仲裁等,部分机构还会帮助会员获取工作机会。

2、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加入和退出著作权管理组织

对于大多数著作权管理组织,任何人只需提交一定的会费即可成为组织会员。美国ASCAP的会费是50美元,BMI是150美元,SESAC免费,但只向其主动邀请的艺人开放。多数著作权管理组织加入无需提供作品,少量如日本JASRAC的组织会要求申请者的作品在过去一年需要曾“被他人使用”,未被播放的歌曲作者无法入会。总体而言,音乐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门槛极低。

创作人、唱片公司在一定的窗口期后可以选择退出或移籍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期限从1年到5年不等。比如,美国ASCAP的合同期通常是1年;BMI对词曲作者、词曲代理商的合约期则分别是2年和5年;SESAC的合同期是3年。合约结束后,即可延期或退出。

3、版权平等授权:任何对音乐使用有需求的人都可以平等获得授权许可

著作权管理被规定对音乐使用者负有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各个在线音乐平台、使用者均能以同等条件获得词曲的版权许可。以美国为例,美国几乎所有唱片公司都会加入一个或多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只需与这些组织打交道,就能获得使用音乐所需的全部许可。

4、版权收费标准:受专门机构监督,收费低廉,美国著作权管理组织收取15%费用

不同于中国唱片公司和在线音乐服务商私下约定版权许可费,多数国家都会指定专门机构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费标准。比如,英国版权裁判庭、德国专利局、法国文化部等,通过司法或行政当局直接依法接介入许可费争议,确立合理的许可费标准。版权价格通常是公开透明的。以美国ASCAP为例,一个小规模的夜店每年需要付出的版权费大约在200美元至700美元。在版权问题上实行价格歧视将被被告上法庭。法国SACEM就曾因对当地迪厅的收费比德国GEMA的收费高出15倍,被法庭认为触犯了《罗马条约》第86条遭到处罚,成为著作权史上的知名案例。

各著作权管理组织通常会在收取的版权许可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以维持组织生存。例如,美国ASCAP和BMI每年各收取15%版税,其余85%分配给对应的词曲作者和词曲代理商。而SESAC作为盈利性公司,收费则高达50%。非盈利组织因为低廉的管理费明显更受小权利人欢迎。在美国,ASCAP和BMI的市场份额占到了97%,而SESAC仅占约3%。

5、国外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版权管理及转售方式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本质上是国外用第三方的制度、法制力量,对版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价格,平等授权,并以此限制和预防独家版权模式。其目的就是规范版权市场,合理化转授权费用,将版权垄断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同时保障音乐人、唱片公司、用户的利益,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在具体的版权运作方式上,各地均有不同规定,但共同点是均对独家版权模式做出了严格限制。

1)美国模式:音乐使用者可获得一揽子授权许可或单一项目许可

美国ASCAP在1917年开创了一揽子许可授权方式(blanketlicense)的先例,将大量音乐作品一次性授权给使用者,再以会员制的方式按年收取费用。在线音乐服务商等音乐使用者无需提供播放内容列表,只需每年结算一次版税。这种许可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避免了版权人在作品使用中与使用者之间重复协商的成本,同时也方便了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提高了音乐作品的利用率。当然,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曲库搭售,歌曲质量鱼龙混杂等。

为了优化一揽子授权许可的不足,1941年美国司法部与ASCAP、BMI达成合意裁决(ConsentDecree),允许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采用一揽子许可或单一项目许可(perprogrambasis)两种途径进行授权。不同于一揽子许可,单一项目授权许可需要音乐使用者定期向著作权管理组织提供具体的播放内容(通常为每月一次),版税结算也视具体情况而定。

为了更好地监测版权使用情况,美国三大著作权管理组织还通过对电台、电视、网站以及表演场所等可能的音乐版权使用场合进行密切的计算和监测。比如,广播组织出身的BMI拥有一套遍布全美地区的电台扫描检测系统,全天候监测全国超过2000家大小电台,并自动匹配、计算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遏制了版权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现场表演,ASCAP和BMI还为此分别研制开发了Onstage、BMILive系统,鼓励会员自己上传作品被现场表演的基本信息,如演出信息、歌曲名字等。PROs再根据这些演出的规模、类型等因素,来计算音乐作品的版税收益。

2)欧盟模式:音乐曲库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管理,允许跨区域使用

欧盟模式相比美国模式跨区域性质更加明显。1926年,为了巩固和加强协作关系,欧洲国家18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简称CISAC),成为欧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1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内部市场音乐作品线上使用的跨国权利许可指令》(简称《指令》),明文规定权利人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新增音乐作品线上权利的跨国许可,减少了地域阻隔性,在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方面进行调整,细化了内外部监督机制。在提升透明度的同时,为互联网时代下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这让《指令》被誉为是欧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推动了欧盟文化一体化进程。

在欧盟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中,目前存在着曲库独立和曲库合并两种情况。环球、索尼、华纳等全球大型唱片公司,可以将其曲库独立授权给某个组织(例如环球授权给DEAL),并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管理,进行跨区域使用。除此之外,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也会共同成立相关机构,合并管理各自曲库在欧盟范围内的跨区域授权。例如,英国PRS、德国GEMA、瑞典STIM就共同设立ICE,统一管理网络跨区域授权。

欧盟各国在音乐著作权方面两百多年的丰富经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更加成熟,可以有效集中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减少管理成本。更避免了因管理范围重叠引发的权限不清问题,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均对独家版权模式严加限制

虽然欧美版权管理制度略有不同,但却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是:不公平的待遇、独家的许可和差别价格不被认可。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许独家许可的国家,也会在法律层面对独家版权进行严加限制。

美国司法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多次起诉著作权管理组织ASCAP,并使其最终达成同意令。同意令的要求主要有四点:1、ASCAP对相似的音乐服务商应一视同仁,不可在许可使用费、许可期限、许可条件方面实施差别待遇;2、ASCAP不可获得独家许可,这意味着音乐使用人既可以向ASCAP寻求版权许可,也可以直接从其会员处获得许可;3、征收的费率比和版税数额应保证合理、客观。4、音乐使用方与ASCAP就许可费率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纽约南区法院就费率作出裁决。在裁决结果完成之前,音乐使用方可持续使用,并不被视为侵权。

总结而言,其核心是禁止集体管理组织谋求独家版权,同时规定应平等向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美国后续推出的《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也对版权许可做了许多规定。如录音制品版权人授权交互式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拥有著作权量不超过一千首的录音制品许可人而言,不得超过24个月;且该被许可人在上述独家许可期限13个月内不得再次取得该独家许可,除非该许可人已经且仍保持对至少五家不同的交互式服务商提供了许可,且每家许可的录音制品数量不少于许可人拥有著作权的全部录音制品的10%,且绝对数量不少于50首,或该独家许可权仅用于完全为录音制品促销之目的进行的最长45秒的公开表演。”除了美国,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保护权的法律》对制作录音制品也做了强制许可规定,要求音乐作品创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权后,作者或获得独家许可的第三方有义务以合理条件许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权。以欧美等发达市场为例,环球等唱片公司在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管理下,其音乐版权不只授权给了美国苹果公司的AppleMusic、iTunes平台,还授权给了Facebook、Pandora、瑞典Spotify(世界第一大数字音乐服务平台)和法国的Deezer等,而在中国却仅授权给了一家公司。

可以说,国外市场基本不存在对数字音乐服务商提供独家许可的先例。即便是在中国,2013年之前互联网数字授权的模式也是非独家版权许可。直到2013年起,在腾讯和三大唱片公司的推动下,中国才开始“特殊”了一回,并引发了后续和阿里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的版权之争。

中国音著协:困境中的尴尬

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的职能性质与法国等欧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似。不过,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音著协的作用远远未能得到发挥,陷入了“名不副实”的尴尬,其主要阻碍便来自在线音乐平台。

据网络公开资料,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接连拿下华纳、索尼、环球的独家音乐版权,其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这意味着,腾讯音乐已经部分取代了音著协的社会职能,成为中国实际意义上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

名义和实际的脱节,是中国音著协近年来无法回避的尴尬。中国音乐界如何用智慧化解这一尴尬,排解各家之间的版权争端,真正推动中国音乐行业健康发展,这正是行业需要讨论、深思的问题。(来源:王易见)